撰文:彭金隆
今年5月,《保險法》107條又再度修正了!這個條文從民國18年的第1版到這次,總計修正至少8次之多。未成年人到底可不可以當壽險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?贊成與反對的兩方,在反覆修正的論戰中各有勝負,但至今彼此都無法完全說服對方,最後只好回到折衷妥協方案,問題是否能就此妥善解決,我看也未必。這本來是一個核保上複雜又涉及多元考量的專業問題,卻想用法律採一刀切的簡便方法去解決,當然問題吵不完。
回顧修法過程,在民國18年版訂定之初,是全面禁止12歲以下未成年人投保,其後修正禁止投保年齡;民國86年,刪除此條文,全面開放投保兒童保單;民國90年,復又立法限制14歲以下不能有死亡給付,但可有喪葬費用;民國99年再修法,取消喪葬費用保險金,提高投保年齡為15歲,但15歲以下可先投保,只是保障須至年滿15歲後才生效。之後因維冠大樓倒塌、普悠瑪車禍等重大事故致兒童死亡卻領不到保險金,故今年5月又回歸民國90年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精神,只是限制死亡保險金額度在61萬元左右。
《保險法》常因新聞報導的個案事件反射式修法,規定改來改去,金管會、保險公司與保戶為了調整保單,歷年不知道耗費多少成本,問題真的解決了嗎?而對比這次的修改,保費幾百元的學保多年來卻一直保有100萬元的死亡保額,又如何解釋?壽險死亡給付原因包括疾病與意外,而道德風險極低的疾病死亡若加以限制是否合理?加上本條僅適用在壽險與傷害險,形成買健康險可申請因疾病死亡(如癌症)理賠,但買壽險卻限制理賠的怪現象!
法律喜歡用明確的數字或切點去定義與解決問題,卻經常不符合真實狀況,例如每個人在法律規定成年的20歲那天,真的就突然成熟了嗎?滿15歲,就完全沒有《保險法》所認為被謀害的疑慮了嗎?雖然法律上的界定是清楚的,實際上卻並非如此。就專業核保的角度來看,該不該承保,年齡絕非關鍵,如何專業判斷道德風險的高低才是核心。若總想用年齡解決問題,只能說即便出現第11次修法也不令人意外。(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教授兼系主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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