撰文:陳佩儀
小明今年40歲,是一名保險業務員。上個月小明媽媽過世,因為爸爸有幫媽媽投保一張增額型壽險,受益人是小明,因此媽媽過世後,小明有領到一筆身故保險金。沒到一個月後,爸爸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,要他補繳贈與稅,便向小明詢問,小明聽完也一頭霧水,因為跟他的認知有落差。
小明憤憤不平說:「依照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16條第9項規定,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,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,我們也沒有觸犯實質課稅原則,沒有遺產稅的問題;而雖然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人,但身故保險金沒有超過3,330萬元,不用申報最低稅負,想不透怎麼會多了一個贈與稅呢?」
APPC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祕書長吳鎔任說,小明爸爸是要保人、媽媽是被保險人、小明是受益人這樣的安排,會有以下3種稅負問題:
若爸爸先過世,因保單屬於要保人的遺產,該保單須以死亡當天的保單現金價值計入爸爸的遺產總額課稅。
若被保險人媽媽身故,小明領取身故保險金後保單契約就此結束,但 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,等同是爸爸透過保險把錢贈與小明,已構成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,該筆身故保險金應計入贈與總額申報 ,若爸爸當年度其他的贈與金額,合計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,爸爸必須在30日內主動申報贈與稅,若未主動申報,經查獲將連補帶罰。
民國95年元月後簽訂的保險契約,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,受益人領到的保險給付若超過3,330萬元,超過的部分要計入受益人當年度的個人基本稅額計算稅負。若小明到的身故理賠金,超過3,330萬元,超過的部分要併入小明當年度的個人基本稅額計算所得稅。
吳鎔任說,實務上,身故保險金會超過3,330萬元的人不多,因此在不考慮有最低稅負的前提下, 只要「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同一人,再指定受益人」,這樣的安排就不會有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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