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成年保單爭議的真正關鍵?

撰文:彭金隆

發生在2016年台南維冠大樓倒塌、2018年普悠瑪列車出軌等事故,使得《保險法》上一直爭論不休的議題又再被搬上檯面,那就是「未成年人可不可以成為死亡保險的被保險人」?

現行《保險法》107條規定,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,投保死亡給付必須滿15歲起才會理賠,若在15歲前死亡,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上利息。因此,才有這次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罹難者中,有人買了保險,卻只從保險公司拿回100多元(保費)的事情發生。

到底未成年人可不可以投保?各國做法不同,顯示這個問題沒有一定的標準答案。在學理上或倫理上,不論贊成或反對都有可採與不可採之處。反對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的理由,主要是認為未成年人不承擔經濟壓力,死亡不會造成家庭實質經濟損失,加上兒童自我防護能力較差,容易成為被傷害的對象,為防止道德危險,因此禁止投保死亡保險。贊成者則認為,任何年紀的人死亡都有經濟損失的可能,兒童死亡等於未來期待利益落空,而且處理相關身後事,還是會有金錢上的損失,因此未成年人應該要有投保權利。

不過以兒童沒有自我保護能力,所以必須禁止投保死亡保險來看,其實成年人被謀害的案例更多,是否也該全面禁止投保?而像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或維冠大樓倒塌事件,這類沒有道德風險顧慮的案子,卻無死亡給付,顯然不合理。

但若對未成年人投保的金額完全不設限,也說不過去,因為道德風險的顧慮確實存在,才會對未成年人採限額承保的方式辦理。就合理性來說,限額承保的折衷方案,應該比完全禁止與完全開放來得更可行、更合理。

其實這個問題,最終要看的是核保專業,而非年齡高低。保險公司決定承保與否及承保多少,取決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潛在風險,並不只單看年齡。專業的保險公司,不能因為你已成年就不顧道德風險而隨便承保,當然更不可以因為你未成年就假設有問題而不保,希望立委諸公們討論相關修法時能看清此點。(本文作者為《Smart智富》月刊專欄作家、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暨副教授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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